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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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 楊雅惠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1、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18,253元及罰鍰8,846元之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2、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被告的公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曹瑞卿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清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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