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0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59號原告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健行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樊君泰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訴訟代理人 黃毓銘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民國
100年11月1日修正、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之同法第22
9條第1項所規定。
二、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12月28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