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505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隆觀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
十七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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