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
)、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當事人正確
資料,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96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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