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黃冠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註│├──┼───┼─────┼───────┼──────┼─────┼──────┤│001│ 林博文 │臺灣土地銀│3,220,000元│104年9月15日│EL0000000│││││行大安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