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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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林義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心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6,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芳華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