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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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1號原告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361號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4年12月4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361號卷宗核閱屬實,且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明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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