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