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34號聲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河 訴訟代理人 洪明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李鳳翱 ,嗣於訴訟中變更為王錫河,並尤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93號裁定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35│├──┼────────────┼────────┼──┼──┤│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90│├──┼────────────┼────────┼──┼──┤│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02│├──┼────────────┼────────┼──┼──┤│0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78│├──┼────────────┼────────┼──┼──┤│00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90│├──┼────────────┼────────┼──┼──┤│000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25│├──┼────────────┼────────┼──┼──┤│0007│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43│├──┼────────────┼────────┼──┼──┤│0008│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28│├──┼────────────┼────────┼──┼──┤│0009│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88│└──┴────────────┴────────┴──┴──┘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