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七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其向「李姓」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台幣(以下同)三十元之價格販入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批,其內有「情深深雨濛濛」、「好想好想」、「小冤家」、「不由自主」等歌曲,為告訴人可人唱片國際有限公司享有音樂著作之歌曲,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仍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連續在高雄縣○○鄉○○路夜市場,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多次。嗣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時二十分許,為警在前開夜市場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卷附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