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兄乙○○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33號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現由鈞院羈押中,被告係在機場工作被通緝到案,但因要與對方和解,所以聲請交保,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3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
三、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本案尚未審理終結,且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此項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復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聲請人其餘聲請理由,經核均與前揭本院羈押之理由無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