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83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28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2832號上訴人臺北市松山區農會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5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者。
二、本件上訴人所有臺北市○○區○○段7小段693、694地號土地,其上臺北市○○路○段○○○號房屋,1至3樓部分作為倉庫使用,2樓部分作為會議室使用。上訴人前申請就該房屋2樓會議室部分減徵地價稅,經被上訴人所屬松山分處以民國(下同)91年7月2日北市稽松山乙字第09161917500號函以:
系爭693地號土地原准62.38平方公尺,本次連同會議室部分合計准面積129.08平方公尺減半徵收地價稅在案。嗣該分處查得系爭693地號土地面積僅有45.44平方公尺符合減徵地價稅要件,系爭694地號土地因非建築基地,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要件不符,乃以92年5月9日北市稽松山乙字第09260411500號函通知上訴人略以:「主旨:有關貴會申請八德路4段658號建物倉庫、會議室減免地價稅、房屋稅面積准予更正乙案,……說明……三、綜上資料及依貴會所提供之數據,計算出其實際所占寶清段7小段693地號之面積為45.44平方公尺,本分處91年7月2日北市稽松山乙字第09161917500號函原核准129.08平方公尺地價稅減半徵收(誤繕為129.8平方公尺)應予更正為45.44平方公尺地價稅減半徵收,另寶清段7小段694地號因非建築基地地號依法不予減免,並補徵上述2筆土地91年差額地價稅。……」上訴人不服,向被上訴人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以93年3月11日北市稽法甲字第09262338500號復查決定:「原核定補徵稅額中有關693地號及694地號土地面積48.39平方公尺及0.16平方公尺准予各減徵50%。」該復查決定書於93年3月19日送達。上訴人猶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審法院94年度簡字第573號判決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八德路4段658號房屋屋後農倉,日據時期即已興建完成,並於46年10月間取得農倉登記。該農倉依興建時之法律並無申請建物權狀之必要,且因當時法令農倉無需登記亦免稅。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在63年方公布施行,致該建物並未申請建照執照及建物登記。嗣因農倉高度足夠,遂於77年間向臺灣省政府糧食局臺北管理處報請整修,經該處77年1月26日糧北處三字第0671號函同意辦理,僅內部隔層為三層,為目前使用現況,並非增建。原判決依79年7月2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及90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00460158號函釋意旨,以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核算應減徵地價稅面積,而未將系爭房屋2、3樓部分所占面積列入核算,係以後訂新法令管理約束舊有合法農倉,有違公平原則等語。
四、經查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認:系爭658號房屋,建號分別為臺北市○○區○○段7小段970、971號,970建號基地為691、692、693地號,登記樓層為2層,面積330.94平方公尺;971建號,基地為691、693地號,登記樓層為1層,面積188.98平方公尺。依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納稅義務人有申報協力之義務。系爭農倉及會議室部分屬971建號,該建號登記樓層為1層,上訴人迄未能就增建部分提出建物勘測成果表,雖上訴人主張77年間曾向臺灣省政府糧食局臺北管理處報請整修農倉,惟迄未提出任何報准將農倉由1層樓增建為3層樓之文件供參,是被上訴人依財政部79年7月2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及90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00460158號函釋意旨,以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核算減徵地價稅面積,即按1樓使用為農倉部分所占土地面積核算其實際使用系爭土地面積,核定地價稅之減徵,即屬有據等上訴人是否已盡協力義務、系爭土地實際使用土地面積之事實認定為爭執,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邱彰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