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理由二第三行及第四行中關於「...面額新台幣2,22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2,2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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