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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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偉珉 (原名 沈樹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沈偉珉(原名沈樹松)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
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含利息、違約金之請求範圍及起迄日等計算方式),該裁定於100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泛稱利息若干元或截至某時已結算未清償之利息(違約金)若干元,尚難遽認已確依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