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黃榕鶯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黃榕鶯與 黃耀輝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榕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收養人黃耀輝(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阿雪 之養女,現因養父黃耀輝已於86年8月27日死亡,且聲請人亦與養母陳阿雪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為求認祖歸宗、恢復本家姓,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黃耀輝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日據時期手抄版戶籍登記資料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又據關係人即聲請人之養母陳阿雪(因插鼻管而無法言語)於本院101年3月28日訊問時到庭舉手表明同意聲請人與養父黃耀輝終止收養關係;關係人即聲請人養父母之女黃秀玉、 黃美雲 亦到庭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且聲請人養父死亡時並未遺留遺產等語。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黃耀輝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