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俊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俊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俊昇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附表:
受刑人蔡俊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6日│100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551號│偵字第1171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0號│101年度簡字第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30日│101年2月10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0號│101年度簡字第72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字第3566號│字第7516號│││││││執字第2707號│執字第3245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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