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正杰 被告 盧翔宇
陳致安 原名 陳建佑 . 王敏熏 原名 王曉雯 . 王曉琴 洪慧芳 年籍不詳.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94年度訴字第3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筱雯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