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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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 章鐈之
陳南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被上訴人和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偉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複代理人 梁鈺府 律師
廖于禎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勞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3點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段奇琬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