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 章鐈之
陳南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被上訴人和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偉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複代理人 梁鈺府 律師
廖于禎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勞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3點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段奇琬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怡臻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