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70號原告林信宏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及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完整起訴狀(並應按人數檢附繕本),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㈠被告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被告 李耕樸 住所或居所。
㈡訴訟標的(即請求權依據,須敘明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㈢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
耕樸為如何之給付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正確金額)。㈣對被告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耕樸請求賠償具體項目、
金額各為何,並就應證事實提出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