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5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芝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75號、108年度偵續字第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芝逸民國106年11月11日凌晨2時30分許,因與告訴人 蔡木凱 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以「幹」、「幹你老師」、「沒種耶」、「沒用的男人」、「幹你老師機歪」、「操」等語辱罵告訴人,致減損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上開公然侮辱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517號認同時犯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法律上一罪從重論傷害罪,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於民國108年5月28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前案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者,行為人既為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無二致,顯均為同一案件,自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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