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一中選任辯護人姜林青吟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7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一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一中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4項之運輸第二、三、四級毒品、同條例第6項、第2、3、4項之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覓保無著,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8年8月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本院前於108年8月2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581號裁定准以新臺幣
5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被告迄今仍無力籌措保證金,考量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之刑罰甚重,倘非取具適當數額之保證金,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之羈押亦合乎比例原則。綜上,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孫藝娜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