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59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9號被告丙○○、甲○○被訴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上開法條,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彥宏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宗勳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