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9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行「仿冒BOSS牌牛仔褲1件」更正為「仿冒BOSS牌包包1個、年仔褲1件」、第
5至6行「仿冒GUCCI牌皮夾4個、鞋子1雙、衣服1件」更正為「仿冒GUCCI牌包包13個、皮夾4個、鞋子1雙、衣服1件」、第10行「基於輸入之犯意」更正為「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同時輸入數個仿冒商標之商品,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本院審酌被告於95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89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竟不知悔改,明知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改良,始足建立品牌,使商標具有代表品質之效,而為消費者所信賴接受,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已侵害商標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實無可取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之罪核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之規定,復無同條例第3條規定之除外情事存在,合於減刑條件,爰併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LV牌皮包│6個│├───┼────────┼────────┤│2│仿冒LV牌皮夾│3個│├───┼────────┼────────┤│3│仿冒LV牌鞋子│1雙│├───┼────────┼────────┤│4│仿冒LV牌衣服│2件│├───┼────────┼────────┤│5│仿冒BOSS牌包包│1個│├───┼────────┼────────┤│6│仿冒BOSS牌牛仔褲│1件│├───┼────────┼────────┤│7│仿冒TRUSSARDI牌│1件│││衣服││├───┼────────┼────────┤│8│仿冒GUCCI牌包包│13個│├───┼────────┼────────┤│9│仿冒GUCCI牌皮夾│4個│├───┼────────┼────────┤│10│仿冒GUCCI牌鞋子│1雙│├───┼────────┼────────┤│11│仿冒GUCCI牌衣服│1件│├───┼────────┼────────┤│12│仿冒ARMANI牌衣服│3件│├───┼────────┼────────┤│13│仿冒BURBERRY牌衣│1件│││服││├───┼────────┼────────┤│14│仿冒BMW牌衣服│3件│├───┼────────┼────────┤│15│仿冒LEE牌衣服│1件│├───┼────────┼────────┤│16│仿冒D&G牌衣服│2件│├───┼────────┼────────┤│17│仿冒HARMONT│1件│││BLAINE牌牛仔褲││├───┼────────┼────────┤│18│仿冒DUPOND牌筆│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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