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志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冠緯
李建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李冠緯前就讀東海高中期間,邀債務人李建義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3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170,490元(證1),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年率3%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目前利率為年息1.15%(證2)。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7年3月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07年3月1日前繳納107年2月1日至107年2月28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7年2月1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67,724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7年7月23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
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至於債務人李建義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