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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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098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3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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