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6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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