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588號上訴人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陳美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9月29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95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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