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7號原告 黎氏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佳醫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私立佳醫綜合長照機構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平日加班費新台幣(下同)41萬7,474元、週六休息日加班費38萬4,839元、例假日加班費3萬8,336元、國定假日加班費2萬3,302元、特別休假加班費4萬5,626元及資遣費32萬7,078元,共計123萬6,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8,8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425元(13,276-8,851=4,425),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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