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2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甲○○丙○○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二順位繼承人 王登財 、 王蓮子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