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3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 林振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8月2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5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8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