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現金股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949號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榕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2949號給付現金股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貳仟叁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