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原告 鄭聰和 (即祭祀公業 鄭乾元 管理人)
樓 鄭恩福 (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輝三 (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丑○○(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複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原告子○○(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被告甲○○
乙○○辛○○己○○庚○○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複代理人 溫惠美 律師
周春櫻 律師被告壬○○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受告知人戊○○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