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濬璟選任辯護人蔡譯智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551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201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濬璟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王濬璟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本案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坦承其為肇事人而接受調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發查卷第65頁),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規定,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本案之過失情節為駕車時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告訴人 鄒孟倫 所受之傷勢為尾骨閉鎖性骨折、右側手部、膝部、左側足部、髖部、膝部、下背部和骨盆擦傷、左側踝部挫傷,並非輕微;惟念及告訴人向本院 陳明 無意與被告試行調解(見本院交易卷第15頁),致被告無從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見他卷第16頁),尚知悔悟;又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並無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暨本案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敬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松股
111年度偵字第48551號被告王濬璟男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蔡譯智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濬璟於民國111年3月17日下午1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東區十甲東路由振興路往東義街方向行駛,行經十甲東路與東和街交岔路口欲右轉東和街時,理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適有鄒孟倫騎乘沿十甲東路由振興路往東義街方向直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通過路口而發生碰撞,致鄒孟倫受有尾骨閉鎖性骨折、右側手部、膝部、左側足部、髖部、膝部、下背部和骨盆擦傷、左側踝部挫傷之傷害。王濬璟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員警到場處理時,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
二、案經鄒孟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濬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鄒孟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參。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未注意禮讓其右側直行之告訴人而貿然右轉,以致肇事,致告訴人受傷,是被告駕車行為顯有過失,且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員警到場處理時,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願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檢察官黃政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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