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林志賢
林崇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哲維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