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添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添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添皇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11月)。復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態樣及侵害法益均相同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陳添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7日│104年10月4日│105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760號│字第24915號│字第885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105年度審交易字│105年度審交易字││實││第82號│第222號│第949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23日│105年7月1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6日│105年4月18日│105年8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9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檢察署105年度執│││執行中)│字第12500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