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郭豊照 嘉義市○○○路○○○號12樓1被告 范琇 如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9,787元(計算方式:49.73㎡×5,300元/㎡+31.06㎡×5,300元/㎡+181,600=609,78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