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 王昶勝 被告 王善嬿
陳璟民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告 陳建邦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被告香港東方日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如蘋 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另請求登報道歉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納18,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