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家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曹家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貳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毒品之流通及持有,危害民眾身心健康甚鉅,被告無視政府推動之禁毒政策,恣意持有毒品,應予非難,惟衡被告前無犯罪科刑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持有之數量非鉅,及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米黃色塊狀粉末晶1包,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235公克)【亦含有第二級毒品alpha-PVP(Pyrrolidinovalerophenone)及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混合式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2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是前開包裝袋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1061號被告曹家彰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號居屏東縣○○市○○路○○巷○弄○○號(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家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alpha-PVP(Pyrrolidinovalerophenone)均係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任意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法取得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alpha-PVP(Pyrrolidinovalerophenone)及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混合式毒品1包(含包裝袋重0.45公克)而持有之。
嗣因其另涉嫌詐欺案件而經警於106年9月26日上午11時58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屏東縣○○鄉○○路○○號新開營區對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行搜索,當場在自小客車駕駛座旁扶手置物處扣得上開混合式毒品1包,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曹家彰對有於上開時地為警搜索查獲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alpha-PVP(Pyrrolidinovalerophenone)及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混合式毒品1包(含包裝袋重0.45公克)乙節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為憑。再觀之卷附現場搜索照片,上開混合式毒品1包係在被告上開自小客車駕駛座旁扶手置物處為警查獲,是被告辯稱上開混合式毒品1包係不詳友人所遺留乙節縱屬真正,然被告長期駕駛使用上開車輛,亦難委為不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alpha-PVP(Pyrrolidinovalerophenone)及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混合式毒品1包(含包裝袋重0.45公克,檢驗前淨重0.254公克,檢驗後淨重0.235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檢察官陳竹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甘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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