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陳家富 兼法定代理人 曹玉芬 原告 鄭采璧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
金芸欣 律師被告 林晉銘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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