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受命法官民國97年6月2日所為之羈押處分,聲請撤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惟查本件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訊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吸食器2組、藥杓2支、海洛因殘渣空袋2個及玻璃球4個等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復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等附卷足憑,自足認罪嫌重大。且被告於本院受命準備程序中,經按址合法傳拘無著後,予以通緝到案,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拘提報告書、本院通緝書、歸案證明書等附卷足憑,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是本院受命法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將其諭知收押,自無不合。聲請人以其所犯並非上開法條同項第3款所定之重罪,且其無羈押必要云云,聲請撤銷羈押處分(按本件被告應以聲請對上開羈押處分聲明不服,其誤以抗告提出,應視為已有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鍾邦久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