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萬2,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