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嘉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驗餘淨重共陸點陸肆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嘉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398、7442號案件),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2月13日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01年6月12日期滿。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驗餘淨重分別為5.8598公克及
0.784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99年7月15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994581號)、99年9月30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996116號)2紙在卷可稽,茲聲請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0包宣告沒收並銷毀,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