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秩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港秩易字第四О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即聲請人以港警秩字第0九四
000四八二一號處分書裁處罰鍰,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原處分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肆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妨害安寧秩序,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三千元
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間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含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含送達
證書)為憑。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以新臺幣七百元折算一日之比例易處如主
文所示(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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