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乙○○
甲○○丙○○相對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計算書:(以新台幣元為單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五四0二元第一審送達費用六四七元另五0一元已發還本件程序費用一0二元合計一六一五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