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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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乙○○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