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有明文規定。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二號),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查前述扣案疑似安非他命之白色粉末一包(驗餘淨重0.二七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局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北市鑑毒字第四四五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其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