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萬叁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叁萬肆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伍佰陸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柒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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