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 張晉
送達代收人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相對人台灣焦點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十五樓之三二法定代理人甲○○住雲林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台灣焦點眼鏡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焦點眼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焦點眼鏡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股東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收支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均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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