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二○號
原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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