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請人 陳沈榮 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俊成 即 周文全 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周文全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請查明被繼承人周文全之繼承人後,具狀補正其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被繼承人向聲請人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抑是300萬元?(據台端提出之本票面額為50萬元,惟聲請狀事實理由內所載借款金額為300萬元,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若借款金額為300萬元,請提出借款30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